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关于送达峰岳锦奎(天津)驱动技术有限公司《收缴、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》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关于送达峰岳锦奎(天津)驱动技术有限公司《收缴、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》的公告
峰岳锦奎(天津)驱动技术有限公司(91120113MA7MB84L9D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我所于2025年3月26日制作了《收缴、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》(津辰税西停票〔2025〕55号),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,文书内容附下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,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《收缴、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》(津辰税西停票〔2025〕55号)
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
2025年5月15日
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
收缴、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
津辰税西停票〔2025〕55号
峰岳锦奎(天津)驱动技术有限公司(91120113MA7MB84L9D) 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由于你单位存在违反税收管理的税收违法行为,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,决定自2025年3月27日起停止向你单位出售发票并收缴你单位的空白发票。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,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西堤头税务所
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